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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辽陕西同乡会章程
(修改稿)
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在辽宁乃至东北境内工作、学习、生活的陕西籍同乡人的团结协作、促进共同发展,规范“在辽陕西籍同乡联谊会”(以简称“陕西同乡会”或本会)活动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陕西同乡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,接受陕西省人民政府驻沈阳办事处的指导,合法开展有关活动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“团结同乡,联络感情,搭建平台,沟通信息,服务辽、陕经济和社会发展”。
第四条 同乡会根据独立、平等、互相尊重、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,加强同其他协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。
第二章 会 员
第五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。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六条 凡在辽宁境内工作、学习、经商、生活的陕西人,承认本会章程,热心本会工作,并缴纳一定的会费,其所办企业、所在单位和本人个人均可自愿申请,并经批准成为本会会员。
第七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八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;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关心支持辽、陕及家乡的建设和发展;
第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,予以除名。严重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会员,自然取消会员资格。
第三章 活动内容 
第九条 对有关辽、陕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活动进行调研,听取会员、同乡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适时组织开展经济信息发布会和同乡联谊活动。
第十条 为辽、陕两地外引内联项目、先进技术与设备以及引进与培养专业才做好牵线搭桥和服务工作。
第十一条 在同乡及其企业间广泛开展经济、贸易、科技、教育、文化、旅游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,推动各有关方面的合作。
第十二条 为同乡个人及其团组到辽宁探亲访问、旅游观光、考察洽 谈和捐赠、投资项目以及拓展事业提供必要的服务。
第十三条 出版会刊,建设互联网站,做好宣传工作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。
其职责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同乡会章程;
(二) 选举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
(三) 审议会长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五)决定本会重大事项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,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负责开展日常工作。
第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组成,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,本会设会长一人,副会长若干人,秘书长一人,副秘书长若干人、均为兼职。
第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责是:
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 制订任期内工作计划;
(三)审批会员入会资格;
(四)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
(五) 讨论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2/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应带关积极参加各项活动,若无正当理由,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或会长办公会议的,可视为自动辞职。  
第二十二条 本会可特聘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。
第四章 会费及资产管理
第二十三条 本会建立“陕西同乡会发展基金”,经费来源: (一)会员自愿缴纳会费; (二)本会为同乡企业服务产生效益后,企业自愿提供的赞助和捐赠; (四)经费产生的利息; 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、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费使用合法、真实,帐目清楚。经费的收支情况要定期向会长办公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,并接受监督。 第二十五条 本会接受会员赞助的物质和提供的办公场所和设备,应计价管理,并对有贡献会员给予奖励。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和和资金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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